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文件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为了解本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保障本地块用地的环境安全,防止地块再开发利用对人体健康和环境质量带来严重影响,温州市龙湾城市中心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浙江中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温州市永强北片区永中单元(0577-WZ-YB-08)D-18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文件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通过对温州市永强北片区永中单元(0577-WZ-YB-08)D-18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结果可知:
温州市永强北片区永中单元(0577-WZ-YB-08)D-18地块在《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性质下无超筛选值污染物。依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42号)和《浙江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该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建设用地中的第一类用地要求,该调查地块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等系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