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域铁路S2线海城站配套用地1号区块(A-09-1)地块位于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东靠滨海大道,南侧为海工大道,西临中星村居家养老中心,北至中星河,占地面积约59451m2。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农用地,无工矿企业进驻。根据《龙湾区永强南片海城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2024年),本地块今后的用地类型为二类居住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同时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中的居住用地(代码07)。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与《温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监督管理规程》(温环发〔2022〕19号),本调查地块变更为二类居住用地(R2),属于甲类地块,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通过对温州市域铁路S2线海城站配套用地1号区块(A-09-1)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结果分析可知:
对比《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对温州市域铁路S2线海城站配套用地1号区块(A-09-1)地块土壤检出指标的最大浓度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对比《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IV类标准,钠、浊度、总硬度、溶解性固体总量、嗅和味、氯化物、耗氧量、氨氮等8项指标检出值超《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限值,其他指标除均满足IV类标准。根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及《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以上超标指标不属于毒理学指标,且调查区域内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源,也不用作其他用水开发,无地下水经口摄入和经皮肤接触的暴露途径。因此,在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不开发利用的前提下,上述超标指标对人体健康风险较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42号)和《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等要求,温州市域铁路S2线海城站配套用地1号区块(A-09-1)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性质要求,不需要进行下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