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北部组团(鲍田片区)B6-4-9地块(原商住部分)位于温州市瑞安市塘下镇后朱村,中心坐标为东经120.697968°,北纬27.814874°,总占地面积约 21734m2(合32.6亩)。地块北至后朱河,东至瑞安大道塘下段二期工程工地,南至振兴路,西至农田。地块现状为拆迁空地、农田、道路。该调查地块历史上为农用地、后朱村宅基地,入驻瑞安市博哲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瑞德塑料机械厂,行业为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与通用设备制造业。
根据前后的规划,B6-4-9地块原商住用地范围(CR,即本次调查地块范围)涉及用地性质变更。依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与《温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监督管理规程》(温环发〔2022〕19号),本调查范围于2019年1月1日后变更为二类居住用地(R2),属于甲类地块,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通过对对瑞安市北部组团(鲍田片区)B6-4-9地块(原商住部分)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结果分析可知:
对比《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对瑞安市北部组团(鲍田片区)B6-4-9地块(原商住部分)土壤检出指标的最大浓度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对比《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IV类标准,浊度、溶解性总固体和氯化物指标检出值超IV类限值,其他指标除均满足IV类标准。根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及《地下水污染建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以上超标指标不属于毒理学指标,且调查区域内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源,也不用作其他用水开发,无地下水经口摄入和经皮肤接触的暴露途径。因此,在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不开发利用的前提下,上述超标指标对人体健康风险较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42号)和《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瑞安市北部组团(鲍田片区)B6-4-9地块(原商住部分)土壤环境质量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性质要求,不需要进行下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