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永强南片区海城单元E-35a地块位于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东接公园绿地和海城市场监督管理所,南临公园绿地,西至海川路,北临广场路,占地面积约3220.4m2(4.83亩)。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农田和农业物资存放场所,地块现状为公园绿地。根据《温州市永强南片区海城单元(0577-WZ-YN-04)控制性详细规划》(2012年)和《温州市永强南片区海城单元(0577-WZ-YN-04)E-35、H-28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2020年),本地块用地规划由公园绿地(G1)修改为文化设施用地(A2),用地性质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同时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办〔2023〕234号)中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与《温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监督管理规程》(温环发〔2022〕19号),本调查地块属于甲类地块,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对比《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温州市永强南片区海城单元E-35a地块土壤检出指标浓度未超过建设用地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与《温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监督管理规程》的要求,温州市永强南片区海城单元E-35a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的第二类用地性质要求,下一步可作为文化设施用地(A2)开发利用。该调查地块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等系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