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瑞安市北部组团(中心区)F-5-1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公示

时间:2024-04-22 | 点击:4094次

瑞安市北部组团(中心区)F-5-1地块位于温州市瑞安市塘下镇鲍一村,中心坐标为东经120.70613°,北纬27.82292°,总占地面积约14339m2(合21.51亩)。地块北至新中路,东至春蕾幼儿园,南至公园绿地(规划),西至西二大街。地块现状为农用地、空置瑞安市塘下镇环境卫生管理所的办公楼与临时瓷砖堆放点。该调查地块历史上为农用地与瑞安市塘下镇环境卫生管理所的办公楼。根据《瑞安市北部组团(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A-1-1A-1-2等地块)》(2023),瑞安市北部组团(中心区)F-5-1地块用地规划为商住用地(R2B1)。该地块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中的居住用地(07),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规定的第一类用地。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与《温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监督管理规程》(温环发〔202219号),本调查地块变更为商住用地(R2B1),属于甲类地块,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通过对瑞安市北部组团(中心区)F-5-1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结果分析可知:

对比《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瑞安市北部组团(中心区)F-5-1地块土壤检出指标的最大浓度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类用地筛选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42)和《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瑞安市北部组团(中心区)F-5-1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一类用地性质要求,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不需要进行下一阶段场地环境详细调查和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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