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核心片区商务中心单元(0577-WZ-HX-01)E-07地块位于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塗村,北侧为温州市核心片区商务中心单元(0577-WZ-HX-01)E-06地块和江滨东路,南侧为温州市核心片区商务中心单元(0577-WZ-HX-01)E-08地块的农田拆迁空地,西侧为温州市核心片区商务中心单元(0577-WZ-HX-01)E-04地块,东靠汤家桥路,中心坐标为东经120.711859°,北纬28.017298°,地块总占地面积约15570 m2(合23.355亩)。调查地块内西北侧历史上为塗村住宅,南侧及东侧为农用地,中心存在一条沟渠及道路。根据《温州市核心片区商务中心单元(0577-WZ-HX-01)控制性详细规划》(2020年),温州市核心片区商务中心单元(0577-WZ-HX-01)E-07地块拟规划为二类居住用地(R2),兼容商业功能(B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为了解本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保障本地块用地的环境安全,防止地块再开发利用对人体健康和环境质量带来影响,温州市滨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开展温州市核心片区商务中心单元(0577-WZ-HX-01)E-07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通过对温州市核心片区商务中心单元(0577-WZ-HX-01)E-07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结果可知:
温州市核心片区商务中心单元(0577-WZ-HX-01)E-07地块在《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的第一类用地性质下无超筛选值污染物。依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42号)和《浙江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温州市核心片区商务中心单元(0577-WZ-HX-01)E-07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满足建设用地中第一类用地性质要求,下步可作为二类居住用地(R2)开发利用。该调查地块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等系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