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仰双片区前后京单元A、B、C街坊B-9地块二期位于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洞桥制革基地,场地总占地面积约43983.8平方米(66.0亩),地理位置为东经120°35′13″至120°33′05″,北纬28°04′01″至28°03′56″,场地东至江滨西延线、南接B-9地块一期、西至330国道,北至仰新路。地块主要从事牛皮制革的生产。
现根据《温州市仰双片区前后京单元A、B、C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地块拟规划为住宅用地,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 第42号)第二条“污染地块相关活动,以及对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活动”和第三条“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的的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要求,已开展温州市仰双片区前后京单元A、B、C街坊B-9地块二期场地环境初步调查,确定本地块为污染地块并且需要开展场地环境详细调查工作。
1、土壤
项目地块初步调查阶段共设置土壤采样点12个,送检36个样品。检测指标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标准中表1中45项指标;项目地块涉及企业的特征污染物:总铬、锌、总石油烃。对场地内土壤样品进行分析,检出六价铬、铬、锌、镉、铅、铜、镍、汞、砷和石油烃(C10-C40)、二氯甲烷、乙苯、1,4-二氯苯、1,2-二氯苯、?、苯并[k]荧蒽、苯并[a]芘,共检出17项指标,其中检出率>50%的指标有六价铬、总铬、锌、镉、铅、铜、镍、汞、砷和石油烃(C10-C40)共10项污染物,大部分为重金属。项目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下,场地内土壤中的超筛选值污染物共3种,分别为:六价铬、总铬和砷,各污染物最高检出浓度为:六价铬:49.58mg/kg、铬:9.20×103mg/kg、砷:25.8mg/kg。其中六价铬超出了国家第一类用地管制值。本地块土壤中超筛选值点位为:总铬(S10、S11、S13、S15、S16、S19、S20),六价铬(S11、S13、S14、S16、S18、S20),砷(S13、S19)。
项目地块详细调查阶段共设置土壤采样点39个,送检141个样品。检测指标为初步调查中超筛选值的指标,分别为六价铬、总铬和砷。对场地内土壤样品进行分析,其中六价铬的检出率为82.2%、总铬检出率为97.9%、砷的检出率为100%;各超筛选值污染物最高检出浓度为:六价铬:8.49mg/kg、铬:5.33×103mg/kg、砷:30.9mg/kg。可以看出,本地块土壤中超筛选值频率最高的是总铬(S51、S52、S54、S55、S56、S57、S69、S70、S71、S72、S73、S74、S75、S78、S82、S83、S84、S85),其次为六价铬(S52、S53、S67、S69、S73),最后为砷(S61、S74、S75)。
2、地下水
项目地块初步调查阶段共设置地下水监测井4口,送检地下水样品4个。检测指标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标准中表1中45项指标;项目地块涉及企业的特征污染物:总铬、锌、总石油烃。对场地内地下水样品进行分析,除pH和色度外共检出指标10项,分别为六价铬、总铬、锌、镉、铜、镍、砷、石油烃(C10-C40)、二氯甲烷和硫化物,其中重金属7项,有机物2项,无机物1项。将场地地下水样品中检出指标与地下水标准进行比较,受硫化物影响,该地块地下水质量分类为Ⅴ类地下水。
项目地块详细调查阶段共设置地下水监测井4口,送检地下水样品4个,检测指标为初步调查中超筛选值的指标,分别为六价铬、总铬和砷。对场地内地下水样品进行分析,其中六价铬检出率为50%、总铬检出率为100%、砷的检出率为100%、硫化物未检出;将场地地下水样品中检出指标与地下水标准进行比较,详细调查阶段该地块地下水质量分类为Ⅲ类地下水。
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42号)“对疑似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活动,以及对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活动”的要求,通过对温州市仰双片区前后京单元A、B、C街坊B-9地块二期开展场地环境详细调查结果可知:
场地土壤监测指标在第一类用地规划下存在不同程度的超筛选值污染,六价铬和砷超《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的筛选值,总铬超《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13)的筛选值,超过标准的污染物总铬、六价铬、砷超筛选值倍数分别为36.8、16.5、1.5倍,超过管制值污染物六价铬超管制值倍数为1.65倍。地块基于人体健康考虑,根据《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42号)和浙江省《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13)需要开展风险评估及场地修复,在开展风险评估之前需要做风险管控措施,第一需设立管控区标牌告知周边人群地块风险管控区的设置情况,第二设置管控区的边界在现场明确风险管控范围,警示及限制无关人员进入,防范污染物与人体接触,降低人体健康风险;防止污染土壤受到治理修复以外的扰动,造成污染扩散;避免将管控区域用作工业、农业、商住等开发,导致污染事件。并对场地即温州市仰双片区前后京单元A、B、C街坊B-9地块二期开展进一步的场地环境风险评估等系列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