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大荆镇小城市主城区和水涨片区01-05-51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时间:2023-04-06 | 点击:


一、地块基本情况
乐清市大荆镇小城市主城区和水涨片区01-05-51地块位于乐清市大荆镇原肖包周工业区,东接炮台山,南临规划东风路,西至环城二路及东林溪,北邻规划宝莲路,占地面积45789m2(约68.68亩)。调查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工业企业、农田、池塘及道路区域。工业企业区域有乐清市神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乐清市永丰耐磨金属设备厂、乐清市大荆澳强机械厂、乐清市大荆管道铸造厂、中信管件工贸公司、乐清市大众机械厂、乐清市环球树胶制品有限公司、乐清市华利锯割设备厂、乐清市科星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乐清市雁荡金氏锯业有限公司大荆分公司、乐清市雁荡山汽车配件厂、乐清市繁星圣诞礼品厂、乐清市光学玻璃材料有限公司、温州市众鑫密封件厂、乐清市雁东五金电镀厂临时厂房。2017年工业企业区域企业陆续拆除后为空地。2021年10月至今工业企业区域中部及西侧开始堆放沙土;农田池塘及道路区域无明显变化。
根据《乐清市大荆镇小城市主城区和水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2021年),乐清市大荆镇小城市主城区和水涨片区01-05-51地块用地性质规划为住宅用地(R21),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同时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2020〕51号)中的居住用地(07)。
根据现场踏勘、资料收集与人员访谈,调查地块内需重点关注的特征污染物为六价铬、总铬、铜、镍、铅、砷、镉、汞、锌、锡、锑、氰化物、甲苯、多环芳烃类、苯并[a]芘、有机农药类、邻苯二甲酸酯类和石油烃(C10-C40)。
二、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乐清市大荆镇小城市主城区和水涨片区01-05-51地块内设置了26个土壤点位,采样深度6.0m,共采集234个土壤样品,送检104个土壤样品、12个土壤现场平行样。同时送检堆土样品7个(含1个现场平行样品)和3个底泥样品(含1个平行样)。结合实验室检测能力,对地块内土壤、堆土和底泥样品共检测72项指标,包括pH、《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基本项目45项(包括重金属和无机物7项,VOCs27项、SVOCs11项)、总铬、锌、锡、锑、氰化物、石油烃(C10-C40)、有机农药类14项,邻苯二甲酸酯类6项。
在地块内设置8口地下水井,送检8个地下水样品、2个地下水现场平行样品;结合实验室检测能力,对地块内地下水共检测74项指标,包括《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基本项目45项(包括重金属和无机物7项,VOCs27项、SVOCs11项)、总铬、锌、锡、锑、氰化物、石油烃(C10-C40)、有机农药类14项、邻苯二甲酸酯类6项、一般化学指标3项(pH、氨氮、高锰酸盐指数)。
在地块内共采集2个地表水样品,结合实验室检测能力,对地表水共检测68项指标,包括《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基本项目45项(包括重金属和无机物7项,VOCs27项、SVOCs11项)、总铬、锌、锡、锑、氰化物、石油烃(C10-C40)、有机农药类14项、一般化学指标3项(pH、氨氮、高锰酸盐指数)。
三、地块土壤、堆土和底泥监测结果
地块内土壤除pH值和含水率外,共检出15项指标,包括铜、总铬、镍、锌、锑、铅、镉、砷、汞、锡、石油烃(C10-C40)、氯甲烷、萘、䓛、苯并(a)芘;VOCs(除氯甲烷外)、SVOCs(除萘、䓛、苯并(a)芘外)、有机农药类和邻苯二甲酸酯类指标未检出。
地块内堆土除pH值和水分外,共检出13项指标,包括铜、总铬、镍、锌、锑、铅、镉、砷、汞、锡、石油烃(C10-C40)、萘、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SVOCs(除萘外)、邻苯二甲酸酯类(除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外)、VOCs和有机农药类指标未检出。
地块内底泥除pH值和水分外,共检出11项指标,包括铜、总铬、镍、锌、锑、铅、镉、砷、汞、锡、石油烃(C10-C40);VOCs、SVOCs、有机农药类和邻苯二甲酸酯类指标未检出。
调查地块土壤、堆土和底泥各检测指标检出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指标总铬、锌、锡、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检出浓度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中的敏感用地筛选值。
四、地块地下水监测结果
地块地下水共检出指标10项,包含pH、氨氮、高锰酸盐指数、铜、镍、锌、锑、汞、石油烃(C10-C40)和萘。
调查地块地下水样品中指标pH、氨氮、高锰酸盐指数、铜、镍、锌、锑、汞和萘的检出浓度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Ⅳ类限值。地下水样品中石油烃(C10-C40)的检出浓度低于《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五、地块地表水监测结果
地块地表水共检出指标6项,包含pH、氨氮、高锰酸盐指数、铜、锑、石油烃(C10-C40)。
调查地块地表水各检测指标检出值均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III类标准;地表水样品中石油烃(C10-C40)的检出浓度低于《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六、调查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文件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与《温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监督管理规程》(温环发〔2022〕19号),本调查地块于2019年1月1日后从工业地块、农用地变更为居住用地,属于甲类地块,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通过对乐清市大荆镇小城市主城区和水涨片区01-05-51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结果分析可知:
对比《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乐清市大荆镇小城市主城区和水涨片区01-05-51地块土壤检出指标浓度未超过建设用地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与《温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监督管理规程》的要求,乐清市大荆镇小城市主城区和水涨片区01-05-51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的第一类用地性质要求,下步可作为住宅用地(R21)开发利用。该调查地块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等系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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